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防止“买卖分” 窗口处理罚单要拍照了

日期:2014-04-11     来源:成都商报网     作者:王圣

  “史上最严交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一年有余,近日,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将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准确采集驾驶人图像等信息,加大对违法图片的审核力度,核实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人和违法当事人是否一致,以遏制越来越猖獗的“买分卖分”现象。

 

防止“买卖分” 窗口处理罚单要拍照了

想买卖分?部分电子眼拍车又拍人

 

  4月8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在成都处理电子眼违法记录时,前来处理违法的当事人,及其驾照、身份证都必须要接受拍照。在对涉嫌“顶包”的情况进行查验时,高清探头采集的违法当事人图片,将被作为证据进行比对。

 

  防止买卖分的技术支撑

  1、交警窗口在处理电子眼罚单时,均要对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及其驾驶证、身份证拍照存档。后台将对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的图像信息进行比对。

 

  2、少部分高清电子眼在拍摄违法车辆的同时,能够抓拍违法当事人的图像。如果违法当事人是男性,前来处理的却是女性,或者相貌差异明显,就能够通过图片比对甄别出来。

 

  处理电子眼,人和驾照都要拍照

  4月8日下午,家住成华区的市民王先生来到交警五分局车管服务大厅处理电子眼违法记录。王先生发现,除了自己面前的摄像头要对自己头像拍照外,另一个摄像头还对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了拍照。

 

  成都商报记者从城区各交警分局了解到,为了打击“买分卖分”现象,交警窗口在处理电子眼罚单时,均要对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及其驾驶证、身份证拍照存档。“后台将对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的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有交警称。据了解,除了交警窗口,邮政代办窗口也需要进行上述拍照。

 

  去年以来,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指导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审核违法行为证据反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其中,“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上的照片同一”就是审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使用身份证读取、当事人图像采集等技术和设备被应用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想买卖分?部分电子眼拍车又拍人

  从去年5月1日起,对包括“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理的”“在一年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理的”等5种情形,需要交警进行询问查验合格后方可处理罚单。

 

  目前,成都各交警分局均设有“电子眼查验岗”,对涉嫌代替他人接受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的重点,就是涉嫌通过非法中介“买分卖分”的行为。城区一交警分局的民警透露,在对该类行为进行调查时,为了确认前来处理违法的人是否是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眼抓拍的图像作为证据进行比对。

 

  “现在一些高清探头已经能够较为清晰地显示违法当事人。”民警分析,即电子眼在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的同时,还要采集违法当事人的图像。如果违法当事人是男性,前来处理的却是女性,或者相貌差异明显,就能够通过图片比对甄别出来。

 

  那么,这种“拍车又拍人”的模式进展如何?目前的电子眼抓拍照片中,已有少部分高清电子眼能够在拍摄违法车辆的同时,抓拍违法当事人的图像。

 

  据了解,去年以来,成都交警已经处理多名买分卖分的当事人。因为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办案,这些当事人多被处以行政拘留。

 

  律师:双管齐下,才能遏制买卖分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认为,若想从根本上解决和制约买卖分数的行为,一方面要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必须提高监测交通违法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只有严密的监测设备和提高执法力度相配合,将每一起交通违法,都查清和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让真正的违法人员一个不漏、一个不枉地受到处罚,这才是“治本”之策。

 


                                  

  • 【责任编辑:一直跑】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卡车之友",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卡车之友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卡车之友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