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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放行超载担刑责

日期:2014-04-08     来源:华西都市网     作者:李媛莉 刘博晓

  近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为依据,对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放行超载担刑责

放行超载货车上高速 发生重大车祸将担刑责

 

  根据《办法》,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可能担上刑事责任。《办法》明确,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取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行费将全部“充公”。

 

  如果屡次违规放行,入口收费站将面临关闭整顿,相关负责方将被追责,甚至面临“责令相关企业辞退或解聘放入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此外,如果违法放入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对通过倒查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下简称“治超”)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修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及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

 

  其中,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导致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未按规定查处和抄告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对超限检测站查处的非法改(拼)装车辆未进行现场切割或监督整改,消除隐患的;发现超载超限载货车未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的;对围攻超限检测站、殴打执法人员、冲关、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记入“黑名单”。


                                  

  • 【责任编辑:一直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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