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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成自泸事故查明 货车司机负全责

日期:2014-02-21     来源:四川日报网     作者:卢学民 李丹

  2月2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日前,《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批复结案予以公布。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货车驾驶人王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括司机王正在内的5人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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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成自泸事故原因查明 货车司机负全责

 

  2013年12月8日15时50分,王正饮酒后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距离成自泸高速95公里一起事故现场发生点约400-500米时,发现设置的事故处理警示标志却未采取减速行驶措施,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导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他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委托西华大学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摩擦片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加之严重超载导致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效能明显下降,制动距离明显增加。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105-118公里/小时,在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为86-102公里/小时。

 

  经高速交警部门勘验事故现场并调查取证后,依法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正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在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货车驾驶人王正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乘人员在该次事故中无责任。

 

  为此,司法机关对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王正、管理人员郑勇、实际车主彭东彬,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羡志民,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社区土地堂粉煤灰加注站负责人何强等5人依法刑事拘留。

 

  报告中,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李某,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杜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对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文某,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唐某,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股股长邹某等9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四川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停业整顿。同时依法取缔何强在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设立的粉煤灰加注点。


                                  

  • 【责任编辑:阿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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