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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合同欺诈后续 部分可放宽处理

日期:2012-09-02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作者:

    “诱骗签空白合同,销售不能上路的国Ⅱ标准车以及强行短期扣车等”多重纠纷成为8月20日,50名庞大车主搅闹庞大股东大会的根本原因。而就在该事后的第8天,庞大集团召开媒体说明会,就此事给予了处理办法。


    庞庆华表示,对于车主维权,庞大能解决的尽量全解决,但不能越过法律底线,而庞大自身也在反省业务的不足据了解,对于车主反映的案件问题,庞大已逐一调查,并给出了部分案件可协商放宽处理,并逐步完善业务流程的监管等一系列处理意见。


    庞大董事长庞庆华对记者表示,庞大做商用车信贷业务已有13年历史,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已向全国农村销售了近40万辆卡车。而近期投诉事件的集中爆发,与今年商用车市场不景气,很多车主无法按时偿还租金有很大关系。
 

    部分放宽处理
    据了解,上述50名车主涉及14个省,庞大对其中的10个省,涉及91台车辆的37位车主发放了告知书,其中有26位车主已经被法庭裁决败诉,最长的投诉案例已经历时5年。但庞大对其中部分案件采用了协商并放宽处理。其中有案件是用户一个半月未交租金,公司便申请法院将其车辆扣压(融资租赁业务通常规定为三个月未交租金),而且车主表示已向庞大交纳10万元垫款,已期拿回车辆,继续运营,补交租金。
虽然庞大在此次调查中并未查到有一笔10万元进账,但该案例,庞大决定仍然给予放宽处理,将法院已拍卖的车辆购回,交与该车主。


    另外有一案例,是庞大分公司经理已承诺被扣车辆的车主在交纳70万元的款项后,可将20台卡车全部取回,但由于总公司法务部认为该车主已存在信用不良纪录,只允许返还10台车,因此车主来京维权。对此庞大也给予了购回已拍卖车辆,交与车主的决定,但新合同规定,如再有不按期交租金,将继续追究责任。但如涉及国Ⅱ标准的车辆,庞大不会回收。


    据悉,国家环保局、国家发改委等联合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重型卡车的新车只有达到国Ⅲ标准才能登上国家新车目录。但之前已经批准的国Ⅱ标准商用车根据各地情况还可以继续销售一段时间。庞大的国Ⅱ标准车也是在这一时期销售的,但该类车型不能上牌照,也不能上路,只可在矿区等工地应用,而这一点在庞大向记者出示的用户购车合同中,已明确告知用户,并写明在用户知晓此规定的情况下还要购车的,一切后果自负。


    规范流程监管
    庞庆华承认,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办事流程也存在问题。有维权车主向记者反映,在与汽车销售公司(与庞大集团无关的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合同后,都有自称银行的人士来到家中,要求车主签订合同,不仅时间急而且很多地方都是空的,签订合同后也没有给留下一份,事后才知道是与庞大乐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对此庞庆华表示,今后公司(庞大乐业,庞大集团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员工可以去家访,但签订合同决不允许在用户家中,且不可以不留给用户一份合同原件。一经用户反映将严肃处理。而且庞大规定,在与用户洽谈业务的过程中,公司必须同期做笔录;在与用户签订合同,必须在公司,且是配备音频和视频设备的独立房间来签订合同,业务员需在该房间内同客户签订合同,视频图像将传输到上级领导处进行同步监控。


    不过针对商用车用户多为农民,分不清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区别的特点,庞大还要求一定要反复问及用户是否明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需承担的义务及面临的风险,待用户确认后,再签合同。
 

    实际上,这也是诸多维权车主最关心的问题,“为什么我们从买车变成租车”。而在庞大向记者出示的维权车主与庞大签订的合同中,融资租赁物买卖合同是其中主要的合同,其中已写明购买方(乙方)是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根据承租人(丙方,闻某)要求,从出卖方(甲方,庞大集团某分公司)购买2辆重汽自卸车,并出租给丙方。其中只有数字、车辆型号、日期等为手写,其他都是打印内容。


    庞大乐业总经理门庆选介绍,其实,融资租赁与消费信贷在车辆租期或还贷期满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以极少的残值将车辆卖与车主,而且前者从申请到拿车较后者更为便捷。“不过我想强调的是,无论消费者是融资租车还是贷款买车都要履行还款义务,这是不能回避的。”庞庆华表示。虽然有车主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维权,但庞庆华表示这只是“个案”,并不会影响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 【责任编辑: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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