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新规定 交通部改革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

日期:2019-07-30     来源:中国商用汽车网     作者:佚名

7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依法调整优化了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新规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660278.jpg!601.jpg


对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改,交通运输部也做出了权威解读。《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全文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


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中明确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受理、备案变更、备案事项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备案结果公布等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维修经营备案管理体系、流程,建立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体系。


依法调整优化了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和国发28号文件要求:
一、保持强化了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要求,并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


二、明确了维修费用明细单制度。维修经营者完成维修后,应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三、明确建立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要求,强化维修行业信用建设。


四、强化对维修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违法处置措施。对于维修经营者有关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 【责任编辑:卡友】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卡车之友",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卡车之友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卡车之友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