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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深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

日期:2019-04-04     来源:交通观察     作者:佚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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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
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结合交通运输领域权力清单和执法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二)整合执法职责和队伍。
整合交通运输系统自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水网发达地区也应实行公路、水路执法队伍综合设置,避免公路、水路分设。个别水网特别发达地区,如有需要可分别集中行使公路、水路执法职能。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深化完善。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在明确执法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三)明确层级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按照精简统一、优化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设置执法机构,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


省交通运输厅应重点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相关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一般设在市级。


在较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也可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执法职责,以及全市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除高速公路外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加强现场一线监管、动态巡查、案件办理和应急处置等。


已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功能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事项纳入其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其他各类园区(功能区),实行部门派驻执法体制的,应整合各部门派驻园区(功能区)的执法队伍,承担交通运输等相应领域执法工作,或实行属地管理的执法体制。


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陆分设的,队伍名称统一为“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xx市港航行政执法队”。


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xx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xx市xx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可按程序调用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四)下移执法重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出发,在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交通运输系统现有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事业单位编制存量,保障执法队伍力量。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合理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精神。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在镇(街道)的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合力和整体震慑力。


(五)严格队伍管理。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


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交通运输等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六)加强执法保障。
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


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大力推进“互联网+交通执法”,着眼信息共享、全面感知、智慧执法、精准治理,顶层设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推行网上办案。


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快非现场执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普及执法终端,提高现场执法的信息化水平。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全面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在线支付全覆盖。


(七)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打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


(八)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部门内外分工协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审批服务等其他机构的联动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加快信用交通省建设,将执法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家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建立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


(九)强化作风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缋效考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务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


(十)加强党建工作。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


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使机构改革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 【责任编辑: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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