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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多项条款被修改

日期:2019-03-21     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     作者:佚名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显示,经过清理,国务院此次共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与快递业息息相关的《快递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多项条款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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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次相关条款被修改。《决定》显示,删去《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决定》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改,正式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决定》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责任编辑: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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