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山东高速禁止危险物运输车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

日期:2019-01-15     来源:泰山晚报     作者:佚名

为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际收费站取消的实际情况,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予以调整,特通告如下:

 

598-1Z1151101410-L.jpg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自2019年1月15日起,山东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22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六、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予以处罚。


七、原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限行高速公路的通告》(鲁公通「2016)214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


                                  

  • 【责任编辑:卡友】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卡车之友",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卡车之友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卡车之友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