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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年内超限超载超3次,吊销营运证

日期:2018-09-28     来源:大河网     作者:佚名

为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省现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通行管理。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禁止行驶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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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源头监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出场(站)车辆合法装载。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标定载重量,不得生产(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物运输车辆。


三、严格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实施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公路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及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流动检测。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劝返,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四、严格追究责任。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业生产(改装)、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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