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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免责承诺,酒友出事就不负责吗?

日期:2018-02-26     来源:时代汽车     作者:佚名

咱中国人中很多人爱喝酒,酒后往往惹出两个事端:


一是酒驾被查,二是某个酒友被酒精夺走了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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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善后”工作中便时兴了一个做法:


一人被查酒驾或喝死了,家属向全桌喝酒人索赔(现今的潜规则是每人赔两万元)。


这种做法,让很多嗜酒之人觉得很闹心。于是,各种“酒前防范”措施也“创造”出来了。


先给大家说个真实的“笑话”吧。


小编一友很喜欢杯中物,为人也很仗义。节前,他对老婆说:“我要是喝酒后出现了不幸,你可千万不要像有些人那样,找人家索赔2万元。”他老婆白了他一眼,回答道:“你要是喝死了,我给全桌人每人送五千。”


无巧不成书。近日,网上又热传了一个“喝酒免责承诺书”。


搜索这张照片的原始出处,是来自广东的一个微博用户。这份“喝酒免责承诺书”,落款是今年1月2日,承诺书的内容是“本人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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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中有36个人分别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摁了红手印。不过,仔细看这份承诺书的笔迹,30多个签名大多出自同一个人,因此,这份承诺书的真假还有待考证。但是,它折射出一个共性问题:很多人认为,有了这道程序就可以放心喝酒了。


有了“喝酒免责承诺书”,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酒后出事,同桌就不担责了吗?家属就不能追究了吗?


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现在,春节假期刚过,亲朋好友之间仍少不了聚会喝酒。大家聚在一起时,时刻铭记一句话:小酌怡情,醉酒伤身。同时,还要时刻注意“劝酒担责”问题。


律师王慧玲说,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醉酒的人一再强调自己不会喝,旁边亲朋也说他不会喝,如果还让他喝酒,造成醉酒人出事了,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


2、强迫性劝酒。比如张三对李四说,这些酒你不喝完今天就别想走、这轮酒不干掉红包就不能拿、这杯酒不喝就是不给领导面子……


3、酒后驾车、游泳等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这类情况,酒驾未劝阻惹麻烦的比较多。去年浙江萧山就有个例子,一男子参加一场婚宴,酒后开车肇事死亡,家属把一起喝酒和婚宴的组织者告上了法庭;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之前也有一个案例,一个人喝醉了,朋友把他放在车里,忘了。第二天这个人因为醉酒呕吐导致窒息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都被判承担责任。


王律师说,具体的责任大小,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


                                  

  • 【责任编辑:张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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