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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废止、转化16项强制标准

日期:2017-04-02     来源:工标网     作者:佚名

强制执行逾8年的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由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成了推荐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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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总则》等6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3月31日)起停止施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10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废止、转化16项交通运输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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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


历经多年发展,我国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是最早的两个行业标准,在今天之前均为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当时,要求自2008年9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实际上延至2009年实施)。


此后,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6月26日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此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再后来有工信部主导的、执行中与交通行业标准“协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轻型商用车方面,有新版GB 20997-2015;重型商用车方面,先有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自2012年7月1日实施,按强制性对待),后有GB 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2014年2月19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Ga>3.5t的燃用汽、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6类))。


去年,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牵头起草的《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已报工信部审批。


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中重型商用车生产企业需要向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两个部委备案注册同一车型下的两种标准检测报告。既加大了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检测成本,也增加了车辆使用企业的审批环节。


此次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由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成了推荐性行业标准,会给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本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延伸阅读: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 【责任编辑:张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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