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2017年起,全国路政交警开始统一整治货车非法改装

日期:2017-01-17     来源:路歌卡友地带     作者:佚名

为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1月13日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1.jpg


规定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2.jpg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法[2016]1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2017年1月起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


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
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
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2017年8月1日-8月30日为第三阶段:总结


重点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

本次整治将重点对货车生产、销售、改装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货车维修企业、维修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货车装假轴(悬浮轴)的违法行为;


货运车辆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的违法行为;


擅自加高货车货箱栏板、加装钢板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车型结构的违法行为;


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车架的违法行为。


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内容


1、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能维持准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种合格证信息上传。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启动企业退出机制并实施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间,暂停特别公示企业新产品申报。对在特别公示期内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对特别公示期满后仍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公告》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对属于《公告》内企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集中深入机功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督促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抽检。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认证证书。


4、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与《公告》不一致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梏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末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
结合同步开展的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对于车辆运输车,执行《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


                                  

  • 【责任编辑:张东旭】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卡车之友",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卡车之友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卡车之友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