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各省市治超政策动态汇总

日期:2016-09-21     来源:瑞江汽车     作者:佚名

今天就是9月21日了,各省市将全面实施治超,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598-1609211330330-L.jpg


河北: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
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陕西:将以人工方式判断是否超限
(一)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初步确定9月21日8:00起全省开展行动,以高速公路省界收费(治超)站和西安绕城高速收费站为治理重点联合开展治理行动。


(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明确了这几个问题:
1、在目前检测系统不具备自动识别功能的情况下,专项行动期间采用人工识别方式分辨单轮胎、空气悬架、单驱动轴、双驱动轴等不同情况,对应相应车型判断是否超限。同时,二轴货车除检测车货总重外还要核查行驶证标明重量;


2、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和入口称重的收费站、治超站,在目前检测系统不具备自动识别功能的情况下,为保证公路货车通行效率,避免货车大量拥堵,在专项行动期间执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中,各轴型货车的总质量限值上限,即:二轴货车总质量限值18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货车49吨。


3、普通公路治超站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车货总质量超过低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对超限重量部分进行卸载;


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和入口称重的收费站、治超站因不具备卸载条件,对各轴型货车的总质量超过限值上限的,予以劝返,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4、一级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按GB1589-2016标准执行,为保证货车通行效率不能采用人工识别方法,建议以及公路参照高速公路“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中各轴型货车的总质量限值上限执行。另外,一级公路为非封闭公路,对超过标准的货车无法执行劝返,建议仍执行原定收取3倍、6倍通行费的方法处理;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也定于9月21日执行,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山西:全力备战全国治超专项行动
8月25日,省公路局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了8月24日省厅治超工作会议精神;


9月8日召开了全省公路系统治超工作电视电话培训会,近700人参加了培训,系统学习了全国治超专项行动配套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同时,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组织编印了培训教材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也层层组织各类学习培训,确保了宣贯到位、培训到人。


对外抓宣传:各单位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电子屏、互联网以及在站点悬挂标语、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其中已发放宣传资料70万余份,悬挂宣传条幅600余条,广播宣传40余次,LED屏滚动宣传8万余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贵州:严格执行部委规定
根据国家最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重二轴车最高不超过18吨、三轴车最高不超过27吨、四轴车最高不超过36吨、五轴车最高不超过43吨、六轴及以上车辆最高不超过49吨,具体限额吨位视货车车型而定,超过上述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进行卸载和处罚。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根据有关规定:从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


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定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在2016年9月21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享受政府“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其超限认定标准与其他货运车辆同样。


                                  

  • 【责任编辑:卡友】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卡车之友",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卡车之友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卡车之友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