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是部分修改内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