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民警在滨莱高速淄川出站口疫情检测点执勤时,发现外省疫情地区入淄货车司机闫某的行程与其行程卡显示的内容不符。经进一步询问,闫某称因怕被得知其是来自疫情地区后被隔离,便采取在疫情地区关闭手机的方式,故意隐瞒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淄川公安依法给予闫某行政处罚。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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