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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货车限行区域有调整 新能源也限行

日期:2020-06-02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刘晓燕、魏冯

为保障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便捷通行,推进城市物流配送绿色高效发展,促进泸州市经济发展,从6月1日起,由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的通告(试行)》(简称《通告》)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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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规定对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及停放管理进行调整,具体事宜为:


一、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界定: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特指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参照《泸州市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选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涂装“城市物流配送”专用标识的货运机动车辆。


二、通行及停放: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按照《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的通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通行。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确需停靠作业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允许在“配送车辆临时停靠”专用停车位临时停靠装卸货物,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停车费用优惠:停车费用优惠:粘贴有“城市物流配送”专用标识的物流配送车辆在“配送车辆临时停靠”专用停车位内停放时给予停车费用优惠,燃油配送车辆停车费用减半,新能源配送车辆停车费用全部减免。


四、专用停车位使用:“配送车辆临时停靠”专用停车位只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使用,任何时间内禁止其他社会车辆占用。


五、后期因施工、交通管制等其他客观情况需对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及“配送车辆临时停靠”专用停车位做出调整的,以其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六、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组织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服务泸州市经济发展,推进新能源货车发展,从6月1日起,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试行)》实施,试行期两年。


按照《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试行)》规定,对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货运机动车通行方案进行分区、分类、分时调整,具体事宜为:


1、燃油货车限行方案调整
(1)轻微型燃油货车
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21:00-07:00)不再限行(江阳路、龙透关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桥、沱江二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允许轻微型燃油货车经泸州市城区道路进入城区。白天(7:00-21:00)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中型、重型燃油货车
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21:00-07:00)不再限行(江阳路、龙透关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30-09:00,11:30-12:30,14:00-15:00,17:3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则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新能源货车限行方案
(1)新能源货车的界定
本通告中的新能源货车特指办理注册登记悬挂了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2)轻微型新能源货车
对厢式、封闭式的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不限行(长江大桥除外)。


(3)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车
对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与中重型燃油货车限行方案一致。夜间(21:00-07:00)不限行(江阳路、龙透关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30-09:00,11:30-12:30,14:00-15:00,17:3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限行区域
(1)东面:以小市半边街路口为界。


(2)南面:以长江大桥桥南路口为界。


(3)西面:以城西二环路以东为界。


(4)北面:以龙马大道以南为界。


(5)同时,对于已办理入城证的入城货运车辆:禁止在城区停车场点以外的地方停车待货;禁止在城区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4、其他规定
(1)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2)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城区道路功能和客运车辆通行线路的通告》关于货运车辆限行部分同时废止。


(3)泸州市原发布的其它城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4)后期因环保督促检查、施工等其他特殊原因实施的其他交通管制,以其具体通告为准。


(5)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编辑: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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