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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上最严排放标准,严在哪?

日期:2020-04-22     来源:新能源汽车新闻EV     作者:佚名

为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和降低移动源的污染排放,北京市在机动车相关地方法规建设上又迈出新的一步。日前,《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于今年1月17日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体现的,不仅是北京市专门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而且对于落实我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国家战略的相关要求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对于国内其他地区也是一个示范。”重庆交通大学公共交通学者王健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于汽车及其相关能源转型和变革都具有推动作用。从源头降低污染排放,大力发展新能源;到推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检验等各环节的综合治理;再到全方位的加强管控以及细化法律责任,北京可谓提供了地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范本。


推广新能源 整治重型车
北京市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市PM2.5主要来自机动车排放,占比达45%,这一比例中又有60%是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产生。“该《条例》是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基础上,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出台的地方条例,极具针对性和示范性。”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


这部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地方法规,不仅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还着重对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和重型车排放污染治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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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条例》提出要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重型车辆监管方面,《条例》对相关生产、销售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由此可见,未来城市发展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势必成为趋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近年来,新能源机动车的推广力度很大,但涉及工程机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动力系统电驱动技术进展不快,距离广泛应用还有距离,《条例》可以起到一定倒逼作用,使其加速向新能源方向转变。


以往,“大吨小标”排放超标、不达标车辆“带病”上路等问题,一直是重型车排放污染治理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技术、成本、市场、利益等因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的排放治理工作困难重重,《条例》的出台让北京市解决这一问题有规可循。”王健认为。


防治排放污染向新能源汽车转变已成大趋势。“如果北京能放开新能源汽车限购,则更具有风向标的意义。”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主任安庆衡认为。


执法有依据 处罚更清晰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也有对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的相关表述,但仍不够具体、明晰,而《条例》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


《条例》在第五章用19条内容、超过总条款37%的篇幅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上路如何处罚、在规定情形下由谁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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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细致,针对每一义务主体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既有针对单位的,也有针对个人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多内容都具有创新性。”吴青表示,《条例》中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料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商以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的法律责任规定都很有创新性,这在全国也具有示范意义。


从《条例》规定也可看出,对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既有分工,也有协作,为分工执法、联合执法、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均作出规范,有效避免了之前一些地方分工不明确、执法有交叉甚至重复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


吴青分析认为,《条例》针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且责任清晰,有利于实施。如其中规定,上述单位注册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或受到罚款处罚5次以上的,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罚1万元至5万元。


京津冀协同 立法属首创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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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章的5条内容,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的举措。其中,明确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并开展联合防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尤其是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吴青认为。


其实,2015年发布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了环保和交通先行。数据显示,目前,京津冀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而属地化管理给三地联防联治车辆污染排放带来困难。


“三地协同立法,显然可以破解这些监管难题,同时《条例》也是三地协同立法的突破口,这不仅是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开启三地协同发展、环保交通先行的重要保障。”杜芳慈表示。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级和部分地市层面均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但之前还没有明确提出“区域协同”。


“《条例》的京津冀区域协同是一大特色,其中既有明确的规范措施,又有较为清晰的法律责任,凸显了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立法定位。”王健认为,近年来,我国先后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立法既是必要的护航,也是有力的保障。”他强调。


                                  

  • 【责任编辑:张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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