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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起中山市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日期:2015-08-17     来源:全民交通警民互动     作者:佚名

2月31日起,我市机动车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届时,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即日起至12月30日的过渡期内,车辆销售、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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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2月31日起,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届时,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即日起至12月30日为我市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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