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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

日期:2014-10-13     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佚名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吉林省政府决定,自今年10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凡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皆适用于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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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对于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各位交通参与者需要注意,本次调整,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7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所谓计重收费,是一种按实际车货总重计费的收费模式,其中,对超载部分要加倍收费。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30%以下(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计重取整方面,计重质量吨位是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在计费取整方面,为了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收费额计费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当收费额总数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

    此外,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他事宜继续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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