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检查显示超限超载的但拒绝称重检测的,一律予以三万罚款。”6月1日至12日,安徽全省将开展2014年联合治超2号行动,交通、公安等多部门配合全方位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打击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以及非法逃逸、闯卡车辆。
6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此为契机,安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治超机制,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强化监管重要货源、货运单位和源头监管点,继续严格监控超限超载严重路段、时段,继续完善治超非现场执法制度。“此次联合治超行动将结合条例新内容,打出气势、打出威慑,掀起全省治超新高潮。”
根据安排,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以固定治超站、公路稽查站为依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巡查,增派路政、运管、交警、治安等执法人员,严查严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严打绕站避行、短途驳载等行为。
作为全国第一部专门为“治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安徽交通运输厅就条例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举报治超可获得奖励
记者:条例对举报超限超载行为予以鼓励,具体如何规定?
交通运输厅: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治超,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收费公路都将加装检测装置
记者:条例对加强收费公路治超包括高速公路有什么“硬招”?
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治超一直是安徽治超工作的薄弱环节,条例将有力的提升高速公路治超工作力度。一是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二是规定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驾驶员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记者:在以往工作中,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或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限值的情况经常发生,条例是否就处理这种情况做出了规定?
交通运输厅:条例规定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对流动检查显示超限超载的但拒绝称重检测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一律予以三万罚款。在超限超载现象严重区域,公安部门要向驻点派驻人民警察,打击冲卡、闯卡、暴力抗法等行为。
擅自改装货车将被吊销执照
记者:条例对生产、销售拼装或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的如何处罚?
交通运输厅: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载驾驶员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记者:条例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何处罚?
交通运输厅: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吊销证照累计三次,终身不得从事货运
记者:条例出台前,因一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相关证件的车辆、驾驶人、企业仍然可以再直接申请相关证件。条例对此做出了如何规范?
交通运输厅:条例规定因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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