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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试行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日期:2019-03-29     来源:乌兰察布日报     作者:佚名

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设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物流节点城市和区域物流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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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经营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规范健全、纳税信誉度良好的公路货运企业及取得自治区交通厅无车承运平台运营资格的企业,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作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按100%给予奖励。增值税奖励部分按季度核算发放,企业所得税部分按上下半年核算发放,由市财政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并发放,市税务局配合核准数据,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2.积极鼓励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创建提升,对评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国家3A以上物流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评定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国家级两业联动示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前两项奖励由市发改委负责受理核验,第三项奖励由市交通局负责受理核验,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发放,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3.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发展,对供应链物流服务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以及国际贸易的法人企业,本政策实施之年起在我市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由市商务局负责单一窗口受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发放,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4.新建物流项目用地中的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可参照工业地价执行(不包括其中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地及商品住宅用地),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基准地价部分,项目主体完工后全部奖补企业用于项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属地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项目,经属地政府认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土地出让期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鼓励物流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由属地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涉及物流企业(项目)的市县两级权限范围内或经自治区批准可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市县权限范围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服务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由市直相关部门及各旗县市区政府按权限负责受理执行。


7.为城市物流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化服务,有效解决进入中心城区、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对进出我市的物流车辆,如未发生严重违章行为,处理以纠错、警告、教育为主。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 【责任编辑: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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