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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星马两公司多科研项目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日期:2016-12-28     来源:华菱星马     作者: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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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从马鞍山市科技局获悉,于近期结束的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项目评审会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条件,由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纯电动卡车研发”和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U型臂架随车起重机研发”、“新型环卫车研发”、“新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研发”等项目,经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教授专家评审一致通过审核,同意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两公司项目应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促进了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发展,带动了与之关联的相关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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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具体操作程序分四步:一是研究开发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二是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三是研究开发费用审核。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四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凭项目立项计划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准手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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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华菱星马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为早日把华菱星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提供有力支撑。


                                  

  • 【责任编辑:张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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