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专为治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负总责。市县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政府按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条例强化了源头治理针对性和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加强非现场执法。车辆源头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对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加强车辆登记管理。货运源头单位应按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管。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支持,配合做好源头治理。交通部门可在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经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应主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条例对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