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江苏将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明确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等。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
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江苏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突出源头管控,明确“两客一危”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要求,以及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导向,同时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