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通知,判定多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违规行为,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六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另外,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也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