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友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返回 打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佚名  2020-08-18 11:17:20  商务部

7月31日,商务部对外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二手车的使用安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汽车再制造业的发展。


《细则》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及车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43.jpg


除此之外,《细则》还有哪些规定呢?速戳视频了解一下吧!


《细则》重要内容一览
1、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3、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6、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7、回收拆解企业有违规拆解、出售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难看出,最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此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一个细则补充,特别是在“五大总成”处理方面,要求更加细化,监管处罚力度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此,福田汽车建议广大卡友在进行车辆维修或者购买配件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服务站,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news/202008/55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