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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入刑”能否成治超良药 值得推敲

佚名  2020-06-23 14:43:31  中国汽车报网

在刚刚结束的202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提出“货车超载入刑”的建议,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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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生认为,应将货车超载作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入刑,并根据超载的不同程度及后果,对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超载运输行为的司机和直接获益人均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杜绝恶性超载事故的发生。


其实,超载入刑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联组会议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就曾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近几年,超载入刑的相关话题更是数次出现在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提案、议案中。


超限超载素有“公路第一杀手”之称。据相关统计显示,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六成。超载不仅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损失,还严重扰乱了公路货运市场的秩序,其危害不容小觑。


近年来,治超治限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加码,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为超载治理提供了有力抓手。在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更是明确了“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目标。


在目标引导下,各地方政府更是群起响应,宁夏、河北、广东、湖南等多地的交管部门先后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针对货车超限超载的治理。


虽然治超治限动作频频,但超载酿成的事故依然屡见不鲜。那么,超载“顽疾”背后的“症结”又何在?


从对货车超载超限的处罚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可见,从处罚力度而言,相比于超载带来的高收益,对超载的处罚依然尚低,并不能形成较大的震慑作用,加之货运市场车多货少、供需不平衡的局面,通过超限超载来保证运输利润几乎成了货运市场公认的“潜规则”。


而运输从业者铤而走险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追根溯源,超载涉及到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改装等多个环节,而这环环相扣的每一方,都间接造成了超载货车这一“公路杀手”的出现。


超载背后的现实原因错综复杂,超载治理也成了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未来,屡屡被提及的“超载入刑”究竟能否成“治超”的良药?


事实上,“超载入刑”在此前已经有过立法尝试,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之上,明确将校车、客运的严重超载入刑。而相比之下,货车超载造成的社会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以刑事手段打击货车超载是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不过,从现实层面推进超载入刑依然存在具体落实层面的难度。一方面,各个环节的权责界定成为了公众的重要关切,卡车司机群体作为超载的最后一环,却不应该成为构成处罚的惟一一环,超载及超载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也应引起重视,源头治超的工作还有待推进;另一方面,从具体执行层面来看,入刑定罪的技术标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等细则也同样有待推敲。


虽然能否立法还需多方论证,超载顽疾何以根治也尚未可知,但不可否认的是,从货运行业层面而言,杜绝超载还需重塑行业规范,只有整个行业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超载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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