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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佚名  2018-05-14 08:39:36  卡车兄弟俱乐部

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5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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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三、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认真核查车辆运输车行驶证信息,并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退出期限进行核查。对于仍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运输车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从2018年5月21日起,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法改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属于拼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于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视情分别按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其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发现存在上述4项情形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级报告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法车辆所属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过渡期。


对于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特别是双排装载、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在渡板等辅助装置上装载乘用车的,不论是否超出退出期限、是否在申报系统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四、加大宣传和规范执法力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行动,加强对治理政策和执法要求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坚持文明规范执法、理性平和处置,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要加强督导检查,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纠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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