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已于去年11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办法》)开始实施。河北悦诚汽贸公司总经理周悦诚表示,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将进一步拉低汽车销量。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分析师王瑶认为,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的最低计税价格、退税和免税的新规定将给汽车市场增加一重“空头”因素,汽车销售的一项价格杠杆被削弱,可能会减少汽车销量。广东省东岩汽贸公司总经理罗勇与王瑶持同样的观点,并强调,卡车销售受到的冲击尤巨。
最低计税价格减少汽车销量
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第十一条对最低计税价格的作了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但以下情形除外。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北京市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举例来说,某款车型国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用户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那么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仍按国税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如果该款车型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那么才可以按照发票票面价格计算。如果购车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汽车销售中,发票填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是常有的事。”周悦诚说,“用户一般会要求我们开发票时将价格写低点,这样在交车船使用税、购置税和保险时钱都可以少交点。”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经销商也表示,发票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所以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但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使这样做变得比以前更难。“买卖双方的税费都增加了,不拉低销量大概不太可能。”这位经销商说。
退货量将增加
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王瑶认为,这与“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的旧规定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与此同时,在提供申请退税资料方面,新办法要求更详细,对上述三种退税情形,都按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等情形,分类要求提供资料。这与原规定笼统地要求提供资料相比,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周悦诚认为,由于可退税的退货范围更加广泛,将刺激用户退货,经销商面临的退货压力将增大。
罗勇说:“以往有些用户在可退可不退之间时,有的就因为退货退不了税而选择不退货了,现在就不存在这种情形了。这样退完货后,用户就不一定在原经销处购车了。”
免税条款拉低专用汽车销量
新版《车辆购置税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王瑶表示,该条与原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或者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相比,删除了“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的免税规定。“这就是说,不在免税图册范围内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周悦诚说,“同时,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加强了对图册的解释权。”
北京祥龙物流总工程师魏振民表示,普通货车的大多数用户都是从事运输的,但有些货车设置有固定装置,且不从事运输故名为非运输车辆。这些车包括电力工程车(设有移动照明、视频监测等固定装置)、救险车(设有黄色警灯、LGD屏等)、高空作业车(设有液压升降装置)、随车吊车(设有起重臂)等。
很明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基本上是专用汽车。减少专用汽车免税范围很可能拉低其销量。